关于拨还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基金的通知2015/7/19 22:23:07 浏览次数:
根据我县有关文件规定, 2011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,医疗救助对象(包括农村低保、五保对象、优抚对象、革命“五老”)缴费采取个人先交后返还的办法,或者由各乡镇、村为其代交,然后由县民政局拨还各乡镇、村或个人。现根据各乡镇上报并经县“新农合“中心和财政局审核后,县民政局将参合资金下拨到各乡镇,由乡镇负责返还村或个人。请上述各类有参合的救助对象,自通知之日起互相转告,具体情况可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咨询。如于2011年10月15日尚未领取到每人30元参合金的,可向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反映。县民政局低保股电话:0596-332396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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